上海华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肖奕电器设备厂与上海华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沪0115民初53783号之二
原告上海肖奕电器设备厂,住所地***。
投资人***。
委托代理人***,上海市公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华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肖奕电器设备厂诉被告上海华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上海华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321,36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并已提供了案外人***名下的坐落于***阳光二村XXX号XXX室的房产(房地产权证号:浦XXXXXXXX**)作为担保。本院于2018年7月19日作出民事裁定,裁定冻结被告上海华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321,36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并查封案外人***名下位于***阳光二村XXX号XXX室的房产(房地产权证号:浦XXXXXXXX**)。原告于2018年8月2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及对案外人***名下位于***阳光二村XXX号XXX室的房产(房地产权证号:浦XXXXXXXX**)的查封。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告上海华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321,360元的冻结或其相应价值财产的查封、扣押;
二、解除***名下的坐落于***阳光二村XXX号XXX室的房产(房地产权证号:浦XXXXXXXX**)的查封。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瑶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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