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华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肖奕电器设备厂与上海华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沪0115民初53783号之一
原告上海肖奕电器设备厂,住所地***。
投资人***。
委托代理人***,上海市公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华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肖奕电器设备厂诉被告上海华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肖奕电器设备厂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972.24元,减半收取7,986.12元及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12,986.12元,由原告上海肖奕电器设备厂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