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胜腾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胜腾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海中伦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沪0101执5673号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沪0101执5673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胜腾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本市。
法定代表人王年胜。
被执行人上海中伦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本市。
法定代表人吴春荣。
申请执行人上海胜腾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上海中伦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黄浦民四(民)初字第1380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完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归还人民币755,878元,执行费人民币9,959元。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车辆、有价证券及银行存款。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上海中伦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及法定代表人吴春荣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认为:由于被执行人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和线索,故本案不具备执行的条件,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作出的(2014)黄浦民四(民)初字第1380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线索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顾剑东
审判员  吴 刚
审判员  沈文轩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  姜文栋
审判长  顾剑东
审判员  吴 刚
审判员  沈文轩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姜文栋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