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虹赋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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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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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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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2009)虹民二(商)初字第1513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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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 委托代理人金松,上海市佩信科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虹赋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扣,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徐瑶棋,上海市李国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郑小均,上海市李国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上海虹赋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许雅芳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金松律师,被告法定代表人朱×扣和委托代理人徐瑶棋、郑小均律师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被告于 被告辩称:原告系名义股东,并未实际出资。原告从不参加公司经营管理,公司也未让原告承担义务。即便原告可以行使知情权,也应当向公司提出申请,并说明理由。要求法院依法处理。 经审理查明:被告系于 以上事实,由公司章程、验资报告及附件、 本院认为:知情权系公司股东依法享有的权利。根据被告的工商登记材料,原告为被告股东。被告辩称原告系名义股东一节,目前并无证据证明。即使存在出资瑕疵的情况,在未丧失公司股东身份之前,原告仍有权主张知情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故原告要求知悉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内容,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上海虹赋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将其自2007年2月起至2009年11月止的财务会计报告提供给原告***查阅、复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履行。 本案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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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 判 员 | 许雅芳 | |
| 书 记 员 | 夏 赟 | |
| 二OO九年十二月十六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