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亭伍执字第0151-1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捷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开放大道999号。
法定代表人葛寿钅监,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江苏中江国际盐城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开放大道5号东进国际装饰城3号楼418-420室。
法定代表人**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江苏捷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中江国际盐城房地产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2月27日作出(2014)亭伍民初字第0044号民事调解书,载明:一、原、被告经协商,一致同意以1794042.4元结清全部工程款。被告于本调解书送达之日支付100万元,余款794042.4元于2014年6月25日前付清。被告付清款项后,双方结清账目,余无瓜葛。二、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自愿放弃。案件受理费26800元,依法减半收取13400元,诉讼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18400元,由被告江苏中江国际盐城房地产有限公司负担。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中的剩余部分由本院退回。
调解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未履行调解书中规定的金钱给付义务,申请人江苏捷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4年8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794042.4元、执行费10340元,合计人民币804382.4元。本院认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为维护法律的尊严和保证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义务的实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6条第二款、35条、第36条、第38条、第39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江苏中江国际盐城房地产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或在其他单位的收入8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等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孙明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