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苏0903民撤2号
申请人鲁金红、张芹、曹恒环与被申请人江苏捷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苏正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盐城康佰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鲁金红、张芹、曹恒环于2021年4月2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江苏捷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苏正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盐城康佰医疗器械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13万元或等额资产进行查封,并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鲁金红、张芹、曹恒环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不违反我国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江苏捷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苏正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盐城康佰医疗器械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13万元或等额资产。
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申请人鲁金红、张芹、曹恒环预交。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蒋为华
法官助理 阴文超
书 记 员 韩 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