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捷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捷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903民初2398号
申请人:江苏捷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021402390489,住所地盐城市亭湖区环保科技城凤翔路299号1幢216室(28)。
法定代表人:葛卫中,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女,1970年1月27日生,汉族,居民,住盐城市盐都区。
申请人江苏捷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价值80万元的财产,并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80万元或等值的其他财产。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4520元,由申请人江苏捷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张登太
二〇二二年六月六日
法官助理 杨汉国
书 记 员 葛 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