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捷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捷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苏桃某某文创小镇文旅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902民初3364号 原告:江苏捷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021402390489,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毓龙东路12号。 法定代表人:**中,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盐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桃***文创小镇文旅产业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02MA1UTP969Y,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区新华路1号1幢707。 法定代表人:刘寅,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捷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桃***文创小镇文旅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捷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20日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捷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捷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江苏桃***文创小镇文旅产业发展有限公司的诉讼。 案件受理费132535元,依法减半收取66267.5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71267.5元,由原告江苏捷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