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902民初3364号
原告:江苏捷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021402390489,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毓龙东路12号。
法定代表人:**中,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盐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桃***文创小镇文旅产业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02MA1UTP969Y,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区新华路1号1幢707。
法定代表人:刘寅,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捷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桃***文创小镇文旅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捷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20日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捷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捷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江苏桃***文创小镇文旅产业发展有限公司的诉讼。
案件受理费132535元,依法减半收取66267.5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71267.5元,由原告江苏捷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