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都执字第0163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62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所地在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
被执行人:盐城市捷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构件分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盐城市城南新区。
负责人:***,该分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盐城市捷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盐城市城南新区。
法定代表人:葛寿钅监,,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盐城市捷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构件分公司、盐城市捷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2015)都执字第01638号案件查封、冻结了被执行人盐城市捷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构件分公司、盐城市捷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拆迁款,现申请执行人申请本案执行结案,并申请解除对被执行人所有的司法强制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本院(2015)都执字第01638号案件对被执行人盐城市捷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构件分公司、盐城市捷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拆迁款的查封措施。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 陈 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