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民耀建筑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上海五心房地产动迁有限公司与上海民耀建筑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申诉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沪高民一(民)申字第252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上海五心房地产动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樊云,上海市淮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男,汉族,1946年11月6日出生,住上海市。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女,汉族,1952年11月1日出生,住上海市。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上海民耀建筑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卫兵,男,汉族,1964年7月5日出生,住江苏省启东市。
再审申请人上海五心房地产动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五心房产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上海民耀建筑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3)沪二中民一(民)终字第22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五心房产公司申请再审称:五心房产公司已对动迁腾空的房屋张贴告示和封条并锁上房门,该公司已尽到管理义务。本起事故的发生系袁卫兵擅自入住动迁腾空的房屋并在该房屋内不当使用电器所致,***是直接侵害人,原审法院认定五心房产公司疏于管理缺乏依据,该公司对此后果不应承担责任。***、***提出的物损费缺乏证据证明,且五心房产公司已向该户支付了相关经济补助,原审法院酌定的赔偿数额依据不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六)项之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认为,五心房产公司作为涉案房屋所属地块的动拆迁单位,理应对已动迁腾空的房屋尽到相应的管理职责,五心房产公司虽对腾空的房屋张贴了告示和封条,并锁上了房门,但未能组织人员定期进行巡查,亦未能及时发现并纠正***长期非法居住使用涉案房屋的行为,对本起火灾事故的发生造成了安全隐患。原审法院认定五心房产公司就其疏于管理的行为应与***共同承担赔偿责任,并无不当。关于***、***主张的物损费,原审法院鉴于相关物品损失已无法进行损失评估,而火灾事故确使该户遭受财产损失,故综合考虑该户维持日常家庭生活所需用品等实际情况以及其在事发后已得到相关的经济补助等因素,酌情确定物损费的数额亦属合理。
综上,五心房产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海五心房地产动迁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远
审判员***
审判员缪丹

二〇一四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
(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
第二百零四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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