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盖尔电力安装有限公司

上海广浩电器有限公司与上海盖尔电力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沪0109民初33074号
原告:上海广浩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中闻(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盖尔电力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原告上海广浩电器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盖尔电力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2月15日立案后,原告上海广浩电器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可以自行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并无不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上海广浩电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二、案件受理费13,662.50元,减半收取6,831.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