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4民初26803号
原告:上海雷上半导体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横沙乡富民支路**(上海横泰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黄磊,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民燕,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盖尔电力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嘉定区沪宜路**
法定代表人:顾兴东。
原告上海雷上半导体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盖尔电力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1日立案。现原告上海雷上半导体照明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雷上半导体照明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诉,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雷上半导体照明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
审 判 员 周 莉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吴丹凌
书 记 员 许祎琳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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