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金执字第936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神龙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现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内江路XXX弄XXX号。
被执行人上海索日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上列当事人间的申请支付令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金民督字第1号支付令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上海索日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未按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上海神龙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扣划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由申请执行人受偿了43000元。又查明,被执行人在本院涉案多起,本院已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的位于金山区枫泾镇建贡路XXX号的房地产并已作出裁定,进入评估、拍卖程序。今后一旦拍卖成交,拍卖价款将依有关规定进行分配处理。除上述被执行人的财产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综上,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目前无其他可供本案执行的财产,本案不具备继续强制执行的条件,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依(2014)金民督字第1号支付令而提起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卫亚东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