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神龙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神龙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海索日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支付令其他支付令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支付令 案号:(2014)金民督字第1号 申请人上海神龙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现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 被申请人上海索日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金山区,现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人上海神龙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14年12月4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称,2011年2月17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10KV变、配电安装工程承包合同》1份,工程总价490万元。合同签订后,申请人按约履行了合同义务,被申请人也依约陆续支付了大部分工程款,至今尚欠43万元。据此,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支付欠款人民币43万元。同时,申请人向本院提供了《10KV变、配电安装工程承包合同》、企业对帐单、企业询证函、银行支付凭证等证据。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之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 被申请人上海索日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申请人上海神龙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人民币43万元。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583元,由被申请人上海索日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承担,并于本支付令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 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 书记员 ***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