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沪0109执异97号
异议人:上海龙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海宁路137号7层E座708S室。
法定代表人:赖振元,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HARTAWANHOLDINGLIMITED,住所地175AChinSweeRoadSingapore169879.
法定代表人:WinstedtChong,董事长。
被执行人:上海**企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周家嘴路620号201室B。
法定代表人:李征,董事长。
在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HARTAWANHOLDINGLIMITED与被执行人上海**企业投资有限公司公证债权文书纠纷一案中,异议人上海龙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本院作出的(2021)沪0109执1662号执行清偿方案有异议,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异议人上海龙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称其为被执行人上海**企业投资有限公司债权人。被执行人上海**企业投资有限公司名下上海市虹口区四川北路185街坊38/3丘(虬江路北、宝源路东)地块经虹口法院拍卖现已成交,虹口法院于2021年9月17日出具了(2021)沪0109执1662号执行清偿方案,异议人认为该执行清偿方案错误,故请求撤销上述清偿方案。
本院经审查查明,异议人上海龙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为被执行人上海**企业投资有限公司债权人。被执行人上海**企业投资有限公司名下上海市虹口区四川北路185街坊38/3丘(虬江路北、宝源路东)地块经虹口法院拍卖现已成交,虹口法院于2021年9月17日出具了(2021)沪0109执1662号执行清偿方案,该分配方案载明总执行款扣除评估费等必要费用后,余款8,033,478.2元全额清偿第一查封债权人HARTAWANHOLDINGLIMITED。
以上事实由(2021)沪0109执1662号案卷材料、执行清偿方案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债权人对分配方案有异议的,应向执行法院提出修改意见,若其他债权人或被执行人对新的分配方案有异议,债权人可以就执行分配方案提起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本案中,异议人上海龙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分配方案有异议,应通过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程序解决,其请求不属于执行异议的审理范围。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一条、五百一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异议人上海龙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异议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林 彬
审判员 严萌根
审判员 居淑英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 周宵祥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条执行异议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或者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日内立案,并在立案后三日内通知异议人和相关当事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不予受理;立案后发现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驳回申请。
执行异议申请材料不齐备的,人民法院应当一次性告知异议人在三日内补足,逾期未补足的,不予受理。
异议人对不予受理或者驳回申请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上一级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裁定撤销原裁定,指令执行法院立案或者对执行异议进行审查。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一条多个债权人对执行财产申请参与分配的,执行法院应当制作财产分配方案,并送达各债权人和被执行人。债权人或者被执行人对分配方案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分配方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执行法院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