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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602民初6208号
原告:**,男,1988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
被告:广东黄河实业集团岳阳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岳阳市南湖新区湖滨黄河大道****。
法定代表人:吴树斌,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丹,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龙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海宁路********div>
法定代表人:赖振元,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鹏舟,上海市建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章剑飞,上海市建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广东黄河实业集团岳阳房地产有限公司、上海龙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
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罗颂利
人民陪审员 何劲松
人民陪审员 李 红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法官 助理 汤勤迈
书 记 员 冯 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