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211民初2700号
申请人:湖南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中意一路农博中心、绿色食品城1幢C**5层C5002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鑫湾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起诉,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调解,提起上诉,签收法律文书等。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鑫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申请人:上海龙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海宁路137号7层。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株洲圣冠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衡山西路480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湖南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上海龙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株洲圣冠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湖南景***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2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申请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上海龙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株洲圣冠置业有限公司名下共计价值人民币118,755.52元的财产。
本院认为,申请人湖南景***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申请人提供了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出具的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保单号:PZPP2243011604000000××××)作为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上海龙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株洲圣冠置业有限公司名下共计价值人民币118,755.52元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1,113.78元,由申请人湖南景***工程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王 伟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实习**
书 记 员 陈 诗 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