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602民初6207号
原告:**1,男,2004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开福区。
法定代理人:**2,男,1976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开福区,系原告的父亲。
被告:广东黄河实业集团岳阳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岳阳市南湖新区湖滨黄河大道1号2006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龙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海宁路137号7层E座7088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建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建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1与被告广东黄河实业集团岳阳房地产有限公司、上海龙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6日立案。原告**1于2021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1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1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1预交),由原告**1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李 红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法官 助理 ***
书 记 员 冯 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