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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1、广东黄河实业集团岳阳房地产有限公司等侵权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602民初6207号 原告:**1,男,2004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开福区。 法定代理人:**2,男,1976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开福区,系原告的父亲。 被告:广东黄河实业集团岳阳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岳阳市南湖新区湖滨黄河大道1号2006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龙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海宁路137号7层E座7088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建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建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1与被告广东黄河实业集团岳阳房地产有限公司、上海龙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6日立案。原告**1于2021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1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1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1预交),由原告**1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李 红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法官 助理  *** 书 记 员  冯 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