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沪0118民初25472号
原告:***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八面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
被告:上海安宁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原告***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上海安宁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8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原告***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规定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且原告亦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一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O二三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一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