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沪0112民初29022号
原告:上海环实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赵祥,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韡,上海市金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江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
法定代表人:孙寿华。
原告上海环实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江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2日立案。原告上海环实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上海环实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海环实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25.42元,由上海环实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苏琳琳
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程凯璇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五十条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