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江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江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海百业信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沪0115民初84567号
原告(反诉被告):上海江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
法定代表人:孙寿华,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德学,上海市汇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上海百业信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杨百根,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利丰,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鹏,上海市金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江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安消防)与被告上海百业信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业信置业)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8日立案后,被告提起反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江安消防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德学、被告百业信置业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利丰、王晓鹏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江安消防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支付工程款人民币1,282,796.05元(以下币种相同);二、判令被告支付以1,282,796.05元为本金,自2016年1月1日起按照日万分之三的标准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三、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1年3月21日,原、被告签订《上海百润时代大厦项目消防工程专业分包施工合同》,约定被告将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百润时代大厦消防工程(以下简称系争工程)发包给原告施工,工程为固定总价合同,合同价款为349万元,逾期付款,按日万分之三标准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损失。2012年3月29日,原、被告签订《上海百润时代大厦项目消防工程专业分包合同补充修改协议》,约定将原合同总价349万元调整为固定合同总价400万元。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完成施工,取得《上海市消防局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在施工过程中有增加工程量,原告认为系争工程的造价为456万元,扣除被告已付工程款3,277,203.95元,尚欠1,282,796.05元未付。故诉请如前。
被告百业信置业辩称,原告未提供系争工程竣工结算资料。双方未对系争工程完成结算。
反诉原告百业信置业向本院提出反诉请求:一、判令反诉被告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1,033,200元;二、判令反诉被告支付以1,033,200元为本金,自2014年5月6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逾期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的利息损失;三、判令反诉被告支付未一次验收合格的违约金50万元;四、判令反诉被告维修保养费261,760.5元。事实和理由:2011年3月21日,反诉原、被告签订《上海百润时代大厦项目消防工程专业分包施工合同》,约定反诉原告将系争工程发包给反诉被告施工,合同价款为349万元。2012年3月29日,反诉原、被告签订《上海百润时代大厦项目消防工程专业分包合同补充修改协议》,约定将原合同总价349万元调整为固定合同总价400万元。根据合同约定,工期300天,未按工期竣工,要支付延期竣工违约金,反诉原告认为系争工程于2011年3月1日开工,2014年5月5日竣工,工期1161天,扣除合同约定工期300天,延期竣工861天。反诉被告承诺,系争工程质量验收未达到合同约定的一次性验收合格率达到100%的要求,通过再次整改也未能达到时,反诉被告自愿接受处罚50万元并承担造成的损失,系争工程未一次性验收合格率达到100%。反诉被告未实施维保义务,致使反诉原告支出维修费用261,760.5元。
反诉被告江安消防反诉辩称,合同约定的300天不是固定工期,合同要求反诉被告满足总包单位的整体进度计划的要求。2011年3月1日,系争工程土建未完成,结构未封顶,不符合开工条件,系争工程土建工程于2013年12月31日完成,总包的土建工程延误工期730天左右。反诉原告对系争工程的设计图纸和施工图纸进行大量的变更和调整。在施工过程中,反诉原告发出大量增加和变更工程量的签证单。电梯安装、人防等工程没有按期完工,客观上造成反诉被告无法按照正常进度施工。反诉原告未按约支付工程款。综上,造成逾期竣工的责任不在反诉被告。消防工程的检测不是验收。系争工程于2014年5月5日一次性通过上海市消防局验收合格。整体工程于2014年5月22日竣工验收合格。反诉原告于2016年10月14日提出维保,已超过两年质保期。且因反诉原告二次装修,将消防设施拆除致使故障,不属于维保范围。请求驳回反诉请求。
经审理查明,2011年3月19日,江安消防出具《承诺书》,第四条约定,为了表达我司的决心和诚意,我司自愿接受在本合同内的工作范围发生质量验收未达到合同约定的一次性验收合格率达到100%的要求,通过再次整改也未能达到时,被百业信置业处罚50万元并承担造成的相应损失。
2011年3月21日,江安消防(乙方)和百业信置业(甲方)签订《上海百润时代大厦项目消防工程专业分包施工合同》,约定百业信置业将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百润时代大厦消防工程发包给江安消防施工。合同第4.1条约定,开、竣工日期以甲方发出以工作联系单确定乙方进场施工的日期为开工日期;竣工日期以通过消防验收的日期为准。第4.2条约定,本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300天,乙方必须按经甲方批准的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接受监理、甲方的检查、监督,并满足总包单位的整体计划的要求。工程实际进度与进度计划不符时,乙方应按总包单位、监理、甲方的要求无条件提出改进措施并进行整改,以满足整体进度要求。第5.1.1条约定,本工程承包范围内实行固定总价合同,暂定合同价款为349万元。第5.1.2条约定,合同价款的确认:新图纸出来后,按新图核对工程量,并在90日内双方确认合同价款,合同价款确认过程中单价以本合同后附的工程量清单报价表中的综合单价为依据。合同价款达成一致意见后以签订补充协议方式确认。第5.3.1.1条约定,在每月14日前,乙方申报上月完成工程量的价款,甲方按经审核完成实际工程量的65%支付每月进度款。完成全部施工内容并通过备案验收后30日内甲方支付至合同价款的75%,完成最终结算后支付至结算金额的95%,余款作为工程质量保修金,待质保期满后15日内支付完毕。第十四条约定,本合同项下工程保修两年,自实际竣工移交之日算起。第16.1条约定,甲方未按本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甲方支付逾期付款补偿金,计算公式为,逾期付款补偿金=逾期天数×逾期支付金额×万分之三。第16.2.2条约定,因乙方原因未按合同约定工期竣工,乙方支付延期竣工违约金,计算公式为:延期竣工违约金=延期天数×本合同第5.1条约定的合同价款×万分之三。第16.2.8条约定,保修期内乙方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保修责任,甲方可委托他人修缮,费用由乙方承担,甲方有权从工程质量保修金中扣除。
2012年3月29日,江安消防和百业信置业签订《上海百润时代大厦项目消防工程专业分包合同补充修改协议》,约定依据原合同5.1.2款,现将原合同第5.1款合同暂定总价349万元调整为固定合同总价400万元。
合同签订后,江安消防施工。系争工程于2014年5月5日取得《上海市消防局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称,经我局对所送资料审查及派员于2014年4月8日现场抽查,该建设工程基本符合国家、地方有关消防规范、标准和审核要求。百业信置业已支付工程款3,277,203.95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江安消防主张有增加工程量,百业信置业主张有减少工程量,经江安消防申请,本院委托上海同济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对系争工程合同项下400万元中新增和减少的工程造价以及系争工程合同外新增部分工程量的造价进行审价。2019年8月6日,上海市同济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向我院发送《终止鉴定函》称,由于双方当事人都不能提供系争工程的竣工图,且我司在2019年7月30日组织现场勘查中发现,系争工程已有租户根据其需求进行了改造。主楼公共区域及裙房商业区域已经由精装修单位进行了吊顶施工,消防管线及点位已经无法进行现场核对。因此,我司认为系争工程不具备完成司法鉴定工程的基础资料,故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本项目的司法鉴定工作。
本院认为,江安消防和百业信置业签订《上海百润时代大厦项目消防工程专业分包施工合同》以及《上海百润时代大厦项目消防工程专业分包合同补充修改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国家法律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双方理应按约履行。江安消防完成施工,并经上海市消防局验收合格,百业信置业理应按约支付工程款。江安消防主张有增加工程量,百业信置业主张有减少工程量,因双方均不能提供系争工程竣工图,且目前现场已变更,无法通过鉴定来确定,故双方当事人各自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系争工程约定的是固定合同总价400万元,庭审中双方均确认系闭口价,扣除百业信置业已支付的工程款3,277,203.95元,百业信置业还应支付给江安消防工程款722,796.05元。因百业信置业未按约付款,理应承担违约责任。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江安消防表示仅要求百业信置业支付95%工程款的逾期付款利息损失,故应以522,796.05为本金,要求自2016年1月1日起按照日万分之三的标准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符合合同约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针对百业信置业要求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1,033,200元的反诉请求,本院认为:首先,双方签订合同确定工期300天,合同价为349万元,之后双方签订补充修改协议,将合同总价变更为400万元,变更了工程量。其次,江安消防提供了《工作联系单》和《签证单》,证明在施工过程中,百业信置业对设计图纸和施工图纸进行变更和调整并增加变更工程量。再次,百业信置业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间节点支付工程款。最后,江安消防提供工作联系单以及工程例会记录等,证明因土建、人防、电梯安装等其他分项工程未按期完成,影响施工进度。综上,百业信置业没有证据证明因为江安消防的原因造成施工延期,故对百业信置业要求江安消防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1,033,200元以及逾期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的利息损失的反诉请求,本院难以支持。
系争工程于2014年5月5日取得《上海市消防局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一次性验收合格,百业信置业未举证证明因江安消防的原因致使系争工程未一次性验收合格,故对百业信要求江安消防支付
未一次验收合格的违约金50万元的反诉请求,本院难以支持。
针对百业信置业要求支付维修保养费261,760.5元的反诉请求,本院认为,首先,江安消防对百业信置业提供的与案外人签订的维护保养合同的真实性均不予认可,百业信置业亦未提供维修费的支付凭证,证明维修费已实际支出。其次,百业信置业未举证证明江安消防拒绝维修,在请案外人维护保养前亦未告知江安消防。综上,对百业信置业要求支付维修保养费261,760.5元的反诉请求,本院难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上海百业信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上海江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人民币722,796.05元;
二、被告上海百业信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上海江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以人民币522,796.05元为本金,自2016年1月1日起按照日万分之三的标准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损失;
三、驳回反诉原告上海百业信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的全部反诉请求。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7,695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8,847.5元,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上述共计人民币13,847.5元,由原告上海江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3,537.5元,由被告上海百业信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10,310元。反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620元,由反诉原告上海百业信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杨怡霖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  朱沈聪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