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江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汇富融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上海江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上海万华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1)沪0104民初5280号





原告:上海汇富融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
法定代表人:樊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谷某某,男,上海汇富融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上海江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
法定代表人:孙盛裕,总经理。
被告:孙盛裕,男,1983年6月1日生,户籍所在地上海市虹口区。
被告:上海万华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孙寿华,总经理。
被告:孙寿华,男,1955年5月29日生,户籍所在地上海市虹口区。
被告:上海维彤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县。
法定代表人:董强。
原告上海汇富融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江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孙盛裕,上海万华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孙寿华,上海维彤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21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委托上海市徐汇区智调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诉前调解。现上海汇富融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汇富融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汇富融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免予收取。








审 判 员


施建国






书 记 员


姜萌萌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