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黄浦民四(民)初字第457号
原告上海中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本市。
法定代表人朱振华,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吴南溪,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易川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本市。
法定代表人曹晨敏。
委托代理人巫如秀,上海言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郑一鸣,上海言知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中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易川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中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4年3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撒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行使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中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455元,退还原告上海中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人民币727.50元,由原告上海中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727.50元。
审判员 严奇
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无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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