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沪0117民初11598号之一
原告:上海易川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告:**(中国)电器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笑笑。
委托诉讼代理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易川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电器销售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上海易川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已付)。
审判长张利
审判员惠蕙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