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沪0117民初11598号
原告:上海易川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告:**(中国)电器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笑笑。
原告上海易川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电器销售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惠蕙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