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浦民二(商)初字第1002号
原告立邦涂料(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朱义,上海市振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易川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
法定代表人***。
本院于2014年3月18日作出(2014)浦民二(商)初字第1002号财产保全的裁定,裁定冻结被告上海易川消防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8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并实施了相应的财产保全措施。后,原告于2014年4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并已获本院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上海易川消防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80,000元或其相应价值财产的查封、冻结。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第(十一)项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一百零九条诉讼中的财产保全裁定的效力一般应维持到生效的法律文书执行时止。在诉讼过程中,需要解除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应及时作出裁定,解除保全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