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澳星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安荃电气集团有限公司与上海澳星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109民初12409号
原告:上海**电气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张碎友,董事长。
被告:上海澳星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
法定代表人:刘福生,副总经理。
原告上海**电气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澳星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本案事实不易查明,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并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审判员  朱春叶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  夏璐颖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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