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澳星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常州特种变压器有限公司与上海澳星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案号:(2011)虹民二(商)初字第193号

原告常州特种变压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江苏益同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江苏益同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澳星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平路XXX号XXX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常州特种变压器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澳星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已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常州特种变压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金革平
 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