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京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京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海东华医院房屋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案件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沪0109执6937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京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水电路****。
诉讼代表人:王云飞,上海京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连成杰,上海市华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上海东华医院,住所,住所地上海市水电路****div>
法定代表人:汪兆龙,院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上海京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上海东华医院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履行本院于2019年11月9日作出的(2018)沪0109民初28891号民事判决确定的迁出上海市XX路XX弄XX号房屋的义务。经查,2017年11月27日,本院裁定受理申请执行人破产案件。执行中,申请执行人破产管理人与被执行人协商达成和解协议,同意被执行人继续占有使用上海市XX路XX弄XX号房屋至申请执行人完成重整之日,使用期间房屋占用费为每年156万元,支付时间为每年1月28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沪0109执693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胡正明
审 判 员 周 浩
审 判 员 金华萍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黄海骠
书 记 员 王逸俊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