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京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天正律师事务所与上海京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09民初803号
原告:天津天正律师事务所,住所地天津市。
法定代表人:陆伟,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昭,天津天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京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
诉讼代表人:王云飞,上海京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连成杰,上海市华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天津天正律师事务所与被告上海京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本案事实不易查明,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并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审判员  吴文锟
书记员  王 婕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