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06民初41175号之二
原告:上***光纤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汶水路269号105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广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广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同胜社区华繁路同富裕工业园二期龙泉科技工业区A区AAA栋厂房/AAB栋厂房B3层。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上***光纤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理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姚 蓉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马 蓉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一日
法官 助理 **宜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