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俊悦光纤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上某某光纤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某某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06民初41175号之一 原告:上***光纤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汶水路269号105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广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广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同胜社区华繁路同富裕工业园二期龙泉科技工业区A区AAA栋厂房/AAB栋厂房B3层。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上***光纤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6日立案。 原告诉称:2020年9月17日,原告与被告签订AR单目眼镜合作开发框架协议。约定,原告委托被告设计开发AR单目眼镜自由曲面显示目镜,被告应于2020年10月31日前向原告交付相应的产品。合同总价款466,500元,分三期支付,首期款233,250元于协议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支付,第二期款139,950元于被告交付合格的样品且经原告书面确认后3个工作日内支付,尾款93,300元于被告交付全部产品且经原告验收合格后3个工作日内支付。2020年9月18日,原告向被告支付了233,250元,但被告未按约定交付样品及相应的产品。按协议约定,被告不能交付相应产品的,原告有权解除协议。2021年3月12日,原告向被告发函解除框架协议,并要求被告返还已支付的首期款233,250元。至今,被告仍未返还前述款项。故请求判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框架协议于2021年3月12日解除;被告返还首期款233,250元、赔偿资金占用利息(自2021年5月14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233,25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计算)。 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属于承揽合同纠纷,被告根据原告的要求加工特定产品,被告的住所地即为合同履行地。被告的住所地在深圳市龙华区。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既非被告住所地管辖法院,也非合同履行地管辖法院,故请求将本案移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争协议约定由甲方即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原告的住所地位于上海市静安区XX路XX号XX室,属于本院辖区范围,原告据此向本院起诉,符合法律规定。被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深圳市**科技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姚 蓉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日 法官助理  **宜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第一百二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