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2民辖终109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同胜社区华繁路同富裕工业园**龙泉科技工业区****厂房**厂房**。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俊悦光纤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汶水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深圳市**科技有限公司因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2021)沪0106民初41175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深圳市**科技有限公司上诉称,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属于承揽合同法律关系,上诉人为承揽一方,根据被上诉人的要求履行加工特定的产品,上诉人的住所地为合同的履行地。且上诉人的注册地位于深圳市龙华区。故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案件移送至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审理。
上海俊悦光纤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承揽合同纠纷。合同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系争协议约定由甲方即被上诉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被上诉人住所地位于上海市静安区,故原审法院即约定管辖地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原审法院受理本案并无不当,裁定驳回上诉人管辖权异议,本院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孙 斌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