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沪0106民初38276号
原告:上海捷邦电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邓嘉,女。
被告:上海俊悦光纤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
法定代表人:*沪鸣。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捷邦电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俊悦光纤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本院缴纳诉讼费用,经本院催缴,原告仍未缴纳。且原告在审理中明确表示,被告已向原告付清欠款,原告不愿继续缴纳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二、《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人民法院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