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沪0110执恢471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昱辰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顾宝凤,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海燕,上海博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上海逍智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简称逍智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93年9月8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以上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丹,上海华勤基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上海昱辰机电工程有限公司诉被执行人上海逍智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被告***股东出资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0年3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的执行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利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沪0110执恢471号案件的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顾文洁
审判员 徐竹林
审判员 陈乃徐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陈鲁华
附:相关法律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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