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中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江苏中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281民初10702号
申请人:***,男,汉族,1988年10月26日出生,住江阴市。
被申请人:江苏中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保税区华苑花木有限公司办公楼208室。
法定代表人:杨天清。
第三人:张家港市金港镇友尚水电安装服务部,住所地张家港市金港镇袁家桥村肖家庄片第四组60号。
经营者:李友才。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江苏中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悦公司)、第三人张家港市金港镇友尚水电安装服务部(以下简称友尚服务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中悦公司名下银行存款94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苏中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94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朱静媛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  刘海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