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中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13652某某市某某木业有限公司与江苏中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582民初13652号之二
原告:***市**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市杨舍镇。
法定代表人:唐雅如。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斌。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治昊。
被告:江苏中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保税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汉族,住兴化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市**木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中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市**木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江苏中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市**木业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市**木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22元,保全费收取1570元,合计收取3692元,由原告***市**木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唐奇英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九日
法官助理 侯苈芮
书 记 员 薛乾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