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0582民初13652号之一
解封申请人:张家港市宇浩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市杨舍镇新泾西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江苏中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保税区华苑花木有限公司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1990年2月21日生,汉族,住兴化市。
解封申请人张家港市宇浩木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中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5日作出的(2020)苏0582民初13652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江苏中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1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解封申请人张家港市宇浩木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7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江苏中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采取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封申请人张家港市宇浩木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江苏中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10000元的冻结及其他相应价值财产的查封、扣押。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