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3)湖长执民字1717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天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湖州旭能光伏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2013)湖长和商初字第5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7月5日向被执行人湖州旭能光伏科技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湖州旭能光伏科技有限公司于2013年6月14日前履行相关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湖州旭能光伏科技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湖州旭能光伏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57万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