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沪01执429号
申请人上海天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合同纠纷仲裁一案,上海仲裁委员会二〇一七年一月十七日作出的(2016)沪仲案字第1598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上海天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向申请执行人支付人民币2,212,011元及利息,并承担执行费人民币24,520.11元和依法应支付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但被执行人未予履行。因被执行人的住所地位于本市闵行区,为便于执行,本院现指定本案由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上海仲裁委员会(2016)沪仲案字第1598号仲裁裁决由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