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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上海强生集团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浦建路145号。 法定代表人洪任初,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祥宝,该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尹国强,该公司职员。 被告上海闸环环境卫生运输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汶水支路8号。 法定代表人蔡国亮,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国庆,该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王超,该公司职员。 本院于2009年11月1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上海强生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闸环环境卫生运输有限公司道路交通事故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王敏敏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原告上海强生集团有限公司诉称,2008年10月25日18时10分许,徐正飞驾驶被告上海闸环环境卫生运输有限公司所有的沪AK6503车辆,在本市共和新路临汾路口与原告公司所有的沪EV7587小客车发生碰撞事故,致两车受损。上海市公安局闸北交警支队事故认定书认定徐正飞负事故全部责任。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车辆修理费8,150元、营业额收入990元、查档费40元,合计人民币9,180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上海闸环环境卫生运输有限公司于2010年1月10日前赔偿原告上海强生集团有限公司车辆修理费8,150元、停运费300元、查档费40元,合计人民币8,490元; 二、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被告上海闸环环境卫生运输有限公司负担,并于2009年12月7日支付本院; 三、其他无争议。 上述协议,自双方当事人于2009年12月7日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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