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原告上海闸环环境卫生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蔡国亮,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金新刚,上海申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强生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陈放,总经理。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静安支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负责人杨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罗杰,上海市中天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闸环环境卫生运输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强生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静安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闸环环境卫生运输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所提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闸环环境卫生运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上海闸环环境卫生运输有限公司负担(已付)。 审判员张慧娣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周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