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沪0106民初27490号之二
原告:上海闸环环境卫生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
法定代表人:陈为民,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秀芸,北京尚公(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展志超,男。
被告: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
法定代表人:陈华元,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立新,男。
被告: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上海闸北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
法定代表人:陈省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立新,男。
被告:上海新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
法定代表人:危建平,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志鹏,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吉瑞,男。
原告上海闸环环境卫生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上海闸北分公司、上海新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3日立案。原告上海闸环环境卫生运输有限公司以被告已经以商业承兑汇票的形式支付欠款为由,于2020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闸环环境卫生运输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闸环环境卫生运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上海闸环环境卫生运输有限公司负担。
案件受理费39,636.1元,减半收取计19,818.05元,由原告上海闸环环境卫生运输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沈伟俊
人民陪审员 严 华
人民陪审员 吴 昆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七日
法官 助理 潘 云
书 记 员 乔续宁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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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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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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