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闸环环境卫生运输有限公司

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与上海闸环环境卫生运输有限公司、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上海闸北分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沪02民辖终82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
法定代表人:陈华元,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闸环环境卫生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
法定代表人:陈为民,总经理。
原审被告: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上海闸北分公司,营业场所上海市静安区。
负责人:陈省军。
原审被告:上海新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
法定代表人:危建平。
上诉人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上海闸环环境卫生运输有限公司、原审被告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上海闸北分公司、上海新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2019)沪0106民初27490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上诉称,本案系承揽合同纠纷,并非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不适用专属管辖的规定。同时,其与被上诉人约定由合同签订地法院管辖,合同中也明确了合同签订地为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故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系争工程位于上海市静安区,在原审法院辖区内,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原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人管辖权异议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法官助理邱波
审判长  杨庆堂
审判员  王 伟
审判员  虞恒龄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肖 英
附:相关法律条文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