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沪0106民初27490号之三
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闸环环境卫生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汶水支路XXX号。
法定代表人:陈为民,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秀芸,北京尚公(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展志超,男。
被申请人: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
法定代表人:陈华元,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立新,男。
被申请人: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上海闸北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
法定代表人:陈省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立新,男。
被申请人:上海新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
法定代表人:危建平,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志鹏,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吉瑞,男。
原告上海闸环环境卫生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上海闸北分公司、上海新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3日作出(2019)沪0106民初27490号民事裁定,根据裁定内容,本院冻结被申请人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上海闸北分公司、上海新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104,517.36元或查封、扣押其相等价值的财产或财产性权益。2020年4月27日,上海闸环环境卫生运输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依法裁定予以准许。申请人上海闸环环境卫生运输有限公司又于同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院已依法裁定准许上海闸环环境卫生运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现申请人上海闸环环境卫生运输有限公司申请解除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上海闸北分公司、上海新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104,517.36元的冻结,或其相等价值财产、财产性权益的查封、扣押。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沈伟俊
人民陪审员 严 华
人民陪审员 吴 昆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七日
法官 助理 潘 云
书 记 员 乔续宁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
……
(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