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苏0902民初1940号
原告江苏联鑫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盐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苏金东威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9日立案。原告江苏联鑫建材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联鑫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联鑫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7822元,依法减半收取18911元,由原告江苏联鑫建材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夏 凡
法官助理 朱玲玲
书 记 员 夏正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