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盐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3阜宁东益新港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与江苏盐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苏0923民初3号之二
本院在审理原告阜宁东益新港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盐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0年1月13日作出(2020)苏0923民初3号民事裁定书,对江苏盐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50000元予以冻结(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盐城东亭支行;户名:江苏盐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账号:11×××90);对阜宁东益新港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名下苏J×××××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予以查封。现原告阜宁东益新港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对该案撤回起诉,本院对上列财产予以解除查封、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对被告江苏盐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50000元予以解除冻结(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盐城东亭支行;户名:江苏盐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账号:11×××90); 二、对阜宁东益新港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名下苏J×××××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予以解除查封。
审 判 员 曹礼坤 
法官助理 李天芳 书 记 员 郑 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