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盐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阜宁东益新港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与江苏盐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苏0923民初3号之一
本院在审理原告阜宁东益新港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盐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阜宁东益新港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阜宁东益新港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阜宁东益新港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892元,减半收取2446元,保全费1770元,合计4216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阜宁东益新港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曹礼坤 
法官助理 李天芳 书 记 员 郑 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