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盐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盐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923执954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盐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亭湖区。 法定代表人:李文和,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女,1959年3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盐城市亭湖区。 申请执行人江苏盐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2020)苏0923民初20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3月4日立案执行后,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邮寄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 2、多次通过总对总、点对点查询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进行查控,银行无存款; 3、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并采取限制其高消费等措施。 4、2021年4月21日,执行人员到被执行人居所地调查发现是被执行人不在家,邻居也不认识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5、2021年4月29日,执行人员联系申请执行人告知执行情况,其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执行过程中,未发现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轮候查封,无处置权),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再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阎 萍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