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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盐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923执854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0年11月10日生,汉族,住阜宁县。 被执行人:**,男,1976年12月24日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 被执行人:**,男,1978年9月4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2020)苏0923民初5496号],本院于2021年3月2日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银行存款300000元以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执行费用等,或扣留、提取其等值收入,或冻结其等值债权,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院对银行存款的冻结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上述执行措施期限临近届满,案件仍未执结的,申请执行人应在期限届满十日前提出书面续封申请,否则,期限届满后,执行措施将自动解除。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阎 萍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 ***